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促進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即將于6月1日起實施。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的概念進行了界定,這對明確法律的調整對象、確立促進鄉村振興的基本措施、完善鄉村振興的制度體系、實現城鄉融合發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傳統意義上,鄉村的基本含義是主要從事農業、人口分布較城鎮分散的地方。事實上,對鄉村的概念一直以來有多種不同解釋。
一是鄉村是一種地理概念,是相對于城市的地理區域。從公眾的認知角度看,鄉村就是由村落和農舍、田園和莊稼、牛羊豬雞以及時而忙碌時而閑散的人口等具有明顯特征的要素組合而成的特定區域。
二是鄉村是一種產業概念,即以種植業、養殖業、傳統手工業等為主要產業的生產空間。改革開放初期,鄉鎮企業成為鄉村工業化轉型的標志。近年來鄉村出現了休閑觀光、采摘體驗農業、農產品物流等新的業態,但農業產業與鄉村之間的密切關聯仍然是鄉村的核心特征。
三是鄉村是一種文化概念,是涵蓋著農耕文明、傳統習俗、鑲嵌于現代化進程、實施村民自治等物質、組織、機制等文化符號的組合,也包括社會公眾對鄉村緩慢的生產生活節奏、繁鬧的集市、仲夏夜滿天的星星、與牛羊同框的田園般生活樣態的浪漫想象,當然也包括對鄉村落后、愚昧、封建的歧視性標簽。
四是鄉村是一種制度安排。在國家工業化過程中,需要由鄉村提供積累,因此形成了戶籍制度、農業稅費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區別于城市的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消除城鄉之間的制度差異方面,黨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例如全面取消農業稅、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義務教育統籌發展、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等。
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鄉村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著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
第一,鄉村是與城市相對應的區位概念。包括鄉鎮、村莊,包括城市郊區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在這一區域,有其明顯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點,如土地主要歸集體所有,產業主要是種植業和養殖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相對滯后,需要從法律和政策上給予特別扶持。
第二,鄉村具有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多重功能。從生產功能看,既包括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也包括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新興產業。鄉村的生產功能在糧食安全保障和為消費者提供豐富的食品原料和工業原料、提供就業機會、保障農業從業者的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相應的制度保障,促進鄉村產業的發展。從生活功能看,鄉村是眾多人口的生活空間,盡管在城市化進程中有不少農民進城就業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數的人口常年生活在農村地區,因此需要保障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環境、教育、醫療等基礎生活條件和基本公共服務。從生態功能看,以農業為主的鄉村產業是人與自然相互交融的產業,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氣凈化、生態涵養作用,農業在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也在保護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從文化功能看,鄉村是農耕文明傳承的重要載體,具有豐富多彩的鄉風、家風、民風特征,傳統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方式等等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概念進行界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明確鄉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鄉村的價值和功能,強化全社會對鄉村的認知和理解,從制度層面促進城鄉之間的產業、文化、要素、觀念的融合。因為歷史的原因,鄉村是我國現階段的發展短板,需要從制度上有更多措施支持鄉村發展。明確鄉村概念,可以使法律規定的促進鄉村振興的制度措施有明確的指向。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條規定,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該法從鄉村的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繁榮、生態保護、組織建設、城鄉融合、扶持措施、監督檢查等方面構建的一系列措施,可以保障法律確立的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立法目的的實現。
(作者系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教授)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的概念進行了界定,這對明確法律的調整對象、確立促進鄉村振興的基本措施、完善鄉村振興的制度體系、實現城鄉融合發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傳統意義上,鄉村的基本含義是主要從事農業、人口分布較城鎮分散的地方。事實上,對鄉村的概念一直以來有多種不同解釋。
一是鄉村是一種地理概念,是相對于城市的地理區域。從公眾的認知角度看,鄉村就是由村落和農舍、田園和莊稼、牛羊豬雞以及時而忙碌時而閑散的人口等具有明顯特征的要素組合而成的特定區域。
二是鄉村是一種產業概念,即以種植業、養殖業、傳統手工業等為主要產業的生產空間。改革開放初期,鄉鎮企業成為鄉村工業化轉型的標志。近年來鄉村出現了休閑觀光、采摘體驗農業、農產品物流等新的業態,但農業產業與鄉村之間的密切關聯仍然是鄉村的核心特征。
三是鄉村是一種文化概念,是涵蓋著農耕文明、傳統習俗、鑲嵌于現代化進程、實施村民自治等物質、組織、機制等文化符號的組合,也包括社會公眾對鄉村緩慢的生產生活節奏、繁鬧的集市、仲夏夜滿天的星星、與牛羊同框的田園般生活樣態的浪漫想象,當然也包括對鄉村落后、愚昧、封建的歧視性標簽。
四是鄉村是一種制度安排。在國家工業化過程中,需要由鄉村提供積累,因此形成了戶籍制度、農業稅費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以及區別于城市的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消除城鄉之間的制度差異方面,黨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例如全面取消農業稅、改革土地征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義務教育統籌發展、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等。
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鄉村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著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
第一,鄉村是與城市相對應的區位概念。包括鄉鎮、村莊,包括城市郊區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在這一區域,有其明顯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點,如土地主要歸集體所有,產業主要是種植業和養殖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相對滯后,需要從法律和政策上給予特別扶持。
第二,鄉村具有生產、生活、生態和文化等多重功能。從生產功能看,既包括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也包括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新興產業。鄉村的生產功能在糧食安全保障和為消費者提供豐富的食品原料和工業原料、提供就業機會、保障農業從業者的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相應的制度保障,促進鄉村產業的發展。從生活功能看,鄉村是眾多人口的生活空間,盡管在城市化進程中有不少農民進城就業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數的人口常年生活在農村地區,因此需要保障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環境、教育、醫療等基礎生活條件和基本公共服務。從生態功能看,以農業為主的鄉村產業是人與自然相互交融的產業,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氣凈化、生態涵養作用,農業在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也在保護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從文化功能看,鄉村是農耕文明傳承的重要載體,具有豐富多彩的鄉風、家風、民風特征,傳統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方式等等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概念進行界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明確鄉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鄉村的價值和功能,強化全社會對鄉村的認知和理解,從制度層面促進城鄉之間的產業、文化、要素、觀念的融合。因為歷史的原因,鄉村是我國現階段的發展短板,需要從制度上有更多措施支持鄉村發展。明確鄉村概念,可以使法律規定的促進鄉村振興的制度措施有明確的指向。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條規定,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該法從鄉村的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繁榮、生態保護、組織建設、城鄉融合、扶持措施、監督檢查等方面構建的一系列措施,可以保障法律確立的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立法目的的實現。
(作者系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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