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農業是國民經濟穩定的基石,農業發展受政治、經濟、人口、科技水平、資源環境等多重因素的影響。通過培育自耕農來保障糧食安全,一直是日本農政官員的奮斗目標。本文以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目的,采用質性研究和對比研究方法,探討日本自耕農培育政策導入成因及存在問題。研究結果表明:日本通過自耕農培育來創建農業自立經營主體的目標并未徹底實現;日本農業存在農民減少及老齡化、兼業化,農產品自給率下降,農村活力喪失等一系列問題;農業規模化、集約化進程遠低于政策預期。隨著“三權分置”政策的貫徹實施,中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農民階層分化加快。借鑒日本自耕農培育成功經驗及失敗教訓,即采取努力保持鄉村秩序穩定、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提高機械化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等措施,對推進中國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1 引言
“土地是財富之母”,農業是國民經濟穩定的基石,農業發展受政治、經濟、人口、科技水平、資源環境等多重因素影響。在傳統鄉土中國,農業經營主體以佃農和自耕農為主,農地屬于地主和部分農民私有。新中國成立后,經過土地改革,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被剝奪,農民家庭成為農業經營的主體。后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土地又從農民私有演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生產隊成為“理想”中的農業經營主體。家庭承包經營制后,農民家庭又再次成為農業經營的主體。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出現土地流轉活動,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到城鎮從事非農產業,“均田制”已不再是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尺度,通過土地流轉提高普通農戶的經營規模,讓農民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已成為“三農”政策的重要考量。中國農村歷經土地革命→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經營制→“三權分置”等頻繁的制度變遷,企圖通過改革發揮土地產權穩定預期和激勵作用。早在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就提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并強調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的重要性。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流轉。此后,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相關文件不斷推出,如2020年一號文件提出,“加快補上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重點培育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等內容。
日本《農地法》中的“自耕農”,指“根據農地或采草放牧地的所有權進行耕種或養畜的個人”,這里的“個人”事實上是以家庭為單位的,適用于家庭其他成員。因此,自耕農經營有時也可稱之為農戶經營、家庭經營或家庭農場。日本自耕農培育政策導入初始階段的“自耕農”,與中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小農戶”相類似,經營著相對較小的農業土地面積,日益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物質生活需求;而近代日本農業經營的主體——中堅“自耕農”,與當前中國重點培育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屬性相同,作用類似,都以中型化的農業土地經營面積為生活依托。農業現代化進程也是農業經營主體不斷分化與重塑的過程。中國農民階層不斷分化,一部分農民選擇留守鄉村,成為家庭農場主、農業工人等;另一部分農民則流轉土地經營權進入城市,成為城市工人、企業家等,尋求現代生活方式。而一些工商企業早已進入農業生產領域,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且涉農企業數量呈不斷增長態勢。因此,現階段中國農業經營主體可概括為三種:①小農戶。即依靠家庭成員經營從集體承包的有限土地,小農戶保守、抵制市場競爭與變革,分散經營導致地界糾紛過多、機械化水平低下。②涉農企業。即工商企業從農戶或村集體購買土地經營權,招募農業工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大農場擁有分工帶來的專業化和規模經濟優勢,但由于監督困難或成本太高,成員偷懶現象時有發生。③家庭農場。即小農戶以自家勞動力所能耕作的范圍為限,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增加耕作面積,代表著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合意方式;政府文件政策中的專業大戶,理應屬于家庭農場的范疇。
關于日本自耕農的相關研究集中于自耕農培育政策導入的歷史背景[1,2,3]、效果評價[4,5,6],自耕農內涵變遷[7,8,9,10],自耕農自身發展困境[11,12,13],自耕農對農業現代化的阻滯作用[14,15,16],農業生產性服務組織對自耕農生產績效的促進作用[17,18]等方面。但在目前社會發展與技術進步下,日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究竟是以自耕農為主還是以現代涉農企業為主并沒有詳細論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人口持續不斷地涌入城市,城鎮化導致農村人口減少及老齡化、農地減少及經營小型化,農產品自給率下降,農村活力喪失等,中國正歷經與近代日本相似的農業現代化進程。本文旨在通過論述日本農政官員企圖通過培育自耕農這一單一農業經營主體來保障糧食安全的目的并未達到預期,日本農業與農村仍然處于危機狀態,揭示日本自耕農自身發展的局限性及日本農業經營主體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而不斷演變的歷史邏輯性,探討新時期中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以及多維經營主體,即家庭農場、涉農企業、兼業農戶并存的可行性及科學性,以期實現“內卷化”的小農經營向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轉變,使農業領域出現更多新型中產階段,促進農民充分就業、社會安定和財富的公平分配。
2 日本小農經營體制的形成及問題
2.1 日本小農經營體制的形成
2.1.1 江戶時期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
江戶時期(1603—1868年)實行幕藩體制,農業是支撐幕藩體制的基礎產業。將軍擁有國家全部的土地所有權,并把除自留領地外的土地分封給手下大名,被稱為“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封建領主把土地租給農民,通過收取高額貢租對農民進行掠奪,農民擁有耕種權而領主擁有征租權。始于中世紀末期至江戶初期的兵農分離政策,使武士階層脫離農村居住在城下町(1),農民身份被定格于農業生產,土地生產力通過“石高”(2)來體現,這一政策打破了中世莊園土地統治方式,封建小農經營體制得以確立。持有土地耕種權的百姓被稱為“持高百姓”或“本百姓”;不持有土地耕種權的百姓被稱為“無高百姓”或“水吞百姓”,即通常意義上的佃農。
為了保護農民的耕種權及領主的征租權,防止百姓貧富分化,維持封建小農經營體制,幕府于1643年頒布《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禁止土地的“永久性買賣”,即不僅農民的土地買賣權(3)被限制,大名、旗本、寺院等統治者對自己領國或“知行地”(4)的自由買賣權(5)也被限制;并通過檢地(6)清理土地權利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將土地耕種權交給農民;領主對土地僅有征租權,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使其安心于農業生產。1673年,幕府頒布《田地分割禁止令》,規定“……所持田地數量如名主(7)少于二十石(8),百姓少于十石則禁止分割……”;1713年又將分地限制數額修訂為石高十石、耕地面積一町(9)。由此可以看出,幕府對農業經營的構想是收成在十石、耕地面積在一町左右的小農經營。
2.1.2 明治時期土地私有制
(1)“地租改正”的內容
1867年,江戶幕府第十五代將軍德川慶喜將江戶幕府統治了近300年的統治權交還朝廷,被稱為“大政奉還”,但德川慶喜并沒有將管轄土地奉還朝廷。之后,新政府通過一系列“奉還版籍”戰爭,收繳了將軍、大名等封建領主的領地,并延續了江戶時期的土地貢租制度。明治初期,日本百廢待興,城市街道改造、工廠與學校建設等無不需要巨額資金投入。因此,新政府的當務之急是穩定財政收入,將實物貢租改為貨幣貢租,統一稅收標準,被稱為“地租改正”。1872年,政府公布《解除土地永久買賣禁令》,廢除江戶幕府時期的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準許土地自由買賣,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土地私有權;大藏省設立“地租改正局”,先后發布《土地交易之時發行地券》和《向所有土地發行地券》,向土地所有者發放土地證,從法律上承認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明確了土地納稅責任者。1873年,政府公布《上諭》《太政官布告第272號》等五個文件組成的地租改正系列法,廢除田地貢租舊制,以地券調查決定土地價格,即通過測量土地面積、勘察土地等級、認定土地產量來計算土地價格,以地價的3%作為地租。
“地租改正”之初,明治政府讓農民自行丈量土地面積、申報土地產量,經地方官廳審核后發放土地地券。由于申報可獲得土地所有權,江戶時期為逃避地租而被隱瞞的土地經農民申報得到政府承認,土地面積比“地租改正”之前增長了50%[19]。但即便土地面積增加,按照農民自行申報產量估算稅收,也無法完成既定稅收目標額,即“維持舊貢租額”。為緩解財政危機,明治政府硬性規定“強制稅米”,并通過“強制稅米”計算地價來收取地租。“強制稅米”遠高出農民自行申報產量,加上米價暴跌導致多數農民生活困難,農民起義不斷暴發,政府不得不將地租降為地價的2.5%。“地租改正”后,明治政府廢除了土地自由耕種禁止令,農業生產結構開始出現變化,經濟作物種植數量顯著提升。
(2)寄生地主制的形成
明治時期,工業化的原始資本積累除掠奪農民外別無他策。明治前期對工商資本的保護推動了農民分化,產生了大土地所有者及大量佃農。“地租改正”否定了江戶時期領主土地所有制,按照“一地一主”原則完成了土地私有化,卻在法律上否定了佃農對土地的權利,并容忍地主對佃農征收高額實物地租,為寄生地主制創造了條件。寄生地主在江戶中后期已經存在,江戶幕府在新田開發過程中曾招募町人,并利用町人財力填補開發費用,町人居住在城下町,將新開發土地租給無地、少地農民,導致寄生地主出現及佃農增多。
明治時期農民租稅負擔為同期歐洲列強國家的2~5倍[5],即使與江戶時期相比,農民負擔并未明顯削減。高額地租使農民難以進行農業生產的資本積累,“過小農”無法承受經營、生活壓力和高利貸者盤剝而走向破產邊緣,商人及大土地所有者開始收購土地,小農不得不放棄土地而成為佃農,租佃土地占比不斷上升。隨著明治政府“殖產興業”政策的推進,資本主義工商業得以迅速發展。基于比較收益,多數地主資本并沒有投向農業,而是投向高利潤、周轉快的工商業,地主轉化為產業資本家,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并居住在城市,寄生地主制逐步形成。明治前期之后自耕農數量不斷減少,1887年自耕農與佃農所占比例為66%、34%,而1905年分別為55%、45%[6]。自耕農僅靠自有土地已經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不得不租佃地主土地,明治中后期兼業農戶數量不斷增加(表1)。
1 引言
“土地是財富之母”,農業是國民經濟穩定的基石,農業發展受政治、經濟、人口、科技水平、資源環境等多重因素影響。在傳統鄉土中國,農業經營主體以佃農和自耕農為主,農地屬于地主和部分農民私有。新中國成立后,經過土地改革,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被剝奪,農民家庭成為農業經營的主體。后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土地又從農民私有演變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生產隊成為“理想”中的農業經營主體。家庭承包經營制后,農民家庭又再次成為農業經營的主體。20世紀80年代中國開始出現土地流轉活動,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到城鎮從事非農產業,“均田制”已不再是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尺度,通過土地流轉提高普通農戶的經營規模,讓農民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已成為“三農”政策的重要考量。中國農村歷經土地革命→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經營制→“三權分置”等頻繁的制度變遷,企圖通過改革發揮土地產權穩定預期和激勵作用。早在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就提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并強調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的重要性。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流轉。此后,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相關文件不斷推出,如2020年一號文件提出,“加快補上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重點培育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等內容。
日本《農地法》中的“自耕農”,指“根據農地或采草放牧地的所有權進行耕種或養畜的個人”,這里的“個人”事實上是以家庭為單位的,適用于家庭其他成員。因此,自耕農經營有時也可稱之為農戶經營、家庭經營或家庭農場。日本自耕農培育政策導入初始階段的“自耕農”,與中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小農戶”相類似,經營著相對較小的農業土地面積,日益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物質生活需求;而近代日本農業經營的主體——中堅“自耕農”,與當前中國重點培育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屬性相同,作用類似,都以中型化的農業土地經營面積為生活依托。農業現代化進程也是農業經營主體不斷分化與重塑的過程。中國農民階層不斷分化,一部分農民選擇留守鄉村,成為家庭農場主、農業工人等;另一部分農民則流轉土地經營權進入城市,成為城市工人、企業家等,尋求現代生活方式。而一些工商企業早已進入農業生產領域,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且涉農企業數量呈不斷增長態勢。因此,現階段中國農業經營主體可概括為三種:①小農戶。即依靠家庭成員經營從集體承包的有限土地,小農戶保守、抵制市場競爭與變革,分散經營導致地界糾紛過多、機械化水平低下。②涉農企業。即工商企業從農戶或村集體購買土地經營權,招募農業工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大農場擁有分工帶來的專業化和規模經濟優勢,但由于監督困難或成本太高,成員偷懶現象時有發生。③家庭農場。即小農戶以自家勞動力所能耕作的范圍為限,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增加耕作面積,代表著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合意方式;政府文件政策中的專業大戶,理應屬于家庭農場的范疇。
關于日本自耕農的相關研究集中于自耕農培育政策導入的歷史背景[1,2,3]、效果評價[4,5,6],自耕農內涵變遷[7,8,9,10],自耕農自身發展困境[11,12,13],自耕農對農業現代化的阻滯作用[14,15,16],農業生產性服務組織對自耕農生產績效的促進作用[17,18]等方面。但在目前社會發展與技術進步下,日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究竟是以自耕農為主還是以現代涉農企業為主并沒有詳細論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人口持續不斷地涌入城市,城鎮化導致農村人口減少及老齡化、農地減少及經營小型化,農產品自給率下降,農村活力喪失等,中國正歷經與近代日本相似的農業現代化進程。本文旨在通過論述日本農政官員企圖通過培育自耕農這一單一農業經營主體來保障糧食安全的目的并未達到預期,日本農業與農村仍然處于危機狀態,揭示日本自耕農自身發展的局限性及日本農業經營主體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而不斷演變的歷史邏輯性,探討新時期中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以及多維經營主體,即家庭農場、涉農企業、兼業農戶并存的可行性及科學性,以期實現“內卷化”的小農經營向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轉變,使農業領域出現更多新型中產階段,促進農民充分就業、社會安定和財富的公平分配。
2 日本小農經營體制的形成及問題
2.1 日本小農經營體制的形成
2.1.1 江戶時期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
江戶時期(1603—1868年)實行幕藩體制,農業是支撐幕藩體制的基礎產業。將軍擁有國家全部的土地所有權,并把除自留領地外的土地分封給手下大名,被稱為“封建領主土地所有制”。封建領主把土地租給農民,通過收取高額貢租對農民進行掠奪,農民擁有耕種權而領主擁有征租權。始于中世紀末期至江戶初期的兵農分離政策,使武士階層脫離農村居住在城下町(1),農民身份被定格于農業生產,土地生產力通過“石高”(2)來體現,這一政策打破了中世莊園土地統治方式,封建小農經營體制得以確立。持有土地耕種權的百姓被稱為“持高百姓”或“本百姓”;不持有土地耕種權的百姓被稱為“無高百姓”或“水吞百姓”,即通常意義上的佃農。
為了保護農民的耕種權及領主的征租權,防止百姓貧富分化,維持封建小農經營體制,幕府于1643年頒布《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禁止土地的“永久性買賣”,即不僅農民的土地買賣權(3)被限制,大名、旗本、寺院等統治者對自己領國或“知行地”(4)的自由買賣權(5)也被限制;并通過檢地(6)清理土地權利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將土地耕種權交給農民;領主對土地僅有征租權,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使其安心于農業生產。1673年,幕府頒布《田地分割禁止令》,規定“……所持田地數量如名主(7)少于二十石(8),百姓少于十石則禁止分割……”;1713年又將分地限制數額修訂為石高十石、耕地面積一町(9)。由此可以看出,幕府對農業經營的構想是收成在十石、耕地面積在一町左右的小農經營。
2.1.2 明治時期土地私有制
(1)“地租改正”的內容
1867年,江戶幕府第十五代將軍德川慶喜將江戶幕府統治了近300年的統治權交還朝廷,被稱為“大政奉還”,但德川慶喜并沒有將管轄土地奉還朝廷。之后,新政府通過一系列“奉還版籍”戰爭,收繳了將軍、大名等封建領主的領地,并延續了江戶時期的土地貢租制度。明治初期,日本百廢待興,城市街道改造、工廠與學校建設等無不需要巨額資金投入。因此,新政府的當務之急是穩定財政收入,將實物貢租改為貨幣貢租,統一稅收標準,被稱為“地租改正”。1872年,政府公布《解除土地永久買賣禁令》,廢除江戶幕府時期的田地永久買賣禁止令,準許土地自由買賣,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土地私有權;大藏省設立“地租改正局”,先后發布《土地交易之時發行地券》和《向所有土地發行地券》,向土地所有者發放土地證,從法律上承認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明確了土地納稅責任者。1873年,政府公布《上諭》《太政官布告第272號》等五個文件組成的地租改正系列法,廢除田地貢租舊制,以地券調查決定土地價格,即通過測量土地面積、勘察土地等級、認定土地產量來計算土地價格,以地價的3%作為地租。
“地租改正”之初,明治政府讓農民自行丈量土地面積、申報土地產量,經地方官廳審核后發放土地地券。由于申報可獲得土地所有權,江戶時期為逃避地租而被隱瞞的土地經農民申報得到政府承認,土地面積比“地租改正”之前增長了50%[19]。但即便土地面積增加,按照農民自行申報產量估算稅收,也無法完成既定稅收目標額,即“維持舊貢租額”。為緩解財政危機,明治政府硬性規定“強制稅米”,并通過“強制稅米”計算地價來收取地租。“強制稅米”遠高出農民自行申報產量,加上米價暴跌導致多數農民生活困難,農民起義不斷暴發,政府不得不將地租降為地價的2.5%。“地租改正”后,明治政府廢除了土地自由耕種禁止令,農業生產結構開始出現變化,經濟作物種植數量顯著提升。
(2)寄生地主制的形成
明治時期,工業化的原始資本積累除掠奪農民外別無他策。明治前期對工商資本的保護推動了農民分化,產生了大土地所有者及大量佃農。“地租改正”否定了江戶時期領主土地所有制,按照“一地一主”原則完成了土地私有化,卻在法律上否定了佃農對土地的權利,并容忍地主對佃農征收高額實物地租,為寄生地主制創造了條件。寄生地主在江戶中后期已經存在,江戶幕府在新田開發過程中曾招募町人,并利用町人財力填補開發費用,町人居住在城下町,將新開發土地租給無地、少地農民,導致寄生地主出現及佃農增多。
明治時期農民租稅負擔為同期歐洲列強國家的2~5倍[5],即使與江戶時期相比,農民負擔并未明顯削減。高額地租使農民難以進行農業生產的資本積累,“過小農”無法承受經營、生活壓力和高利貸者盤剝而走向破產邊緣,商人及大土地所有者開始收購土地,小農不得不放棄土地而成為佃農,租佃土地占比不斷上升。隨著明治政府“殖產興業”政策的推進,資本主義工商業得以迅速發展。基于比較收益,多數地主資本并沒有投向農業,而是投向高利潤、周轉快的工商業,地主轉化為產業資本家,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并居住在城市,寄生地主制逐步形成。明治前期之后自耕農數量不斷減少,1887年自耕農與佃農所占比例為66%、34%,而1905年分別為55%、45%[6]。自耕農僅靠自有土地已經無法維持正常生活,不得不租佃地主土地,明治中后期兼業農戶數量不斷增加(表1)。
表1 明治時期農業經營體(農戶)總數及兼業變化
數據來源:《農林センサス累年統計」,日本農林水產省ホームページ。
2.2 小農經營體制的矛盾和問題
小農經營占主導地位的日本農業,在“營利性”方面始終存在問題。1910年土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的農戶占98.69%,1公頃以下的農戶占70.53%(10)。明治政府維護地主與佃農之間的半封建關系,導致基于大農制經營的勸農政策與小農經營的生產實踐相脫節。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身處“主戰場外”的日本成為軍需物資供給地,資本主義工商業得以迅速發展,逐步完成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日本大米需求穩步增長,消費需求增加量通過耕地面積擴大及單位產量提高來彌補。1897年前日本的糧食自給率一直保持在100%及以上,但日俄戰爭期間(1898—1907年),日本大米的人均消費增加了20%,糧食自給率下降到94%[8]。寄生地主制下以租佃關系為主導的小農經濟體制,受制于生產規模及經營的擴大,已無法通過自身能力達到提高農業生產力目的。
寄生地主制使農業經營處于“過小農”狀態,加上商品經濟向農村擴散,摧毀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農民不得不在農閑時通過兼業來維持生活。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多數小型工廠布局在農村,對雇傭勞動者的需求停留在流動性、補充性上,大部分來自農民的兼業勞動。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日本進入重化工業發展階段,對雇傭勞動者的需求轉化為長期性、固定性,涌入城市的農民數量不斷增加,成為大中型企業長期雇傭工人的主要來源。不健全的市場擴張和第一次世界大戰后世界性的經濟危機,導致日本市場需求萎縮、生產面臨嚴重過剩,并波及農業領域。生絲、蠶繭、大米價格持續暴跌,地主和農民都面臨著巨大的生活危機。
3 日本自耕農制度的建立
3.1 自耕農制度的初步導入
高額地租及租佃權的不穩定性使佃農難以或不愿追加農業投入,而在比較收益下寄生地主更愿意將資本投向工商企業;實物地租束縛了佃農作物生產的自由,阻礙了農業商品化發展[1]。1920年,租佃制度調查委員會通過實地調研,認為日本農業處于自耕農不斷減少、佃農不斷增加的趨勢,地主與佃農之爭會擾亂農村秩序。為消除寄生地主制對農業生產的消極性,農業政策開始從“保護地主權利”向“創建自耕農”轉變,且佃農的減租訴求得到一定程度認可。地主陷入佃租減少、租稅增加困境,出現把租佃地強行賣給佃農的趨勢,并把賣地款投資股票及市區土地,或向工商及金融業滲透,土地在50公頃以上的大地主的數量持續減少。1924年日本政府出臺《租佃調解法》,意圖通過法律程序調解租佃爭議,并一度使租佃斗爭得以緩解;同年出臺《自耕農創建計劃大綱》,針對農民購入自耕土地資金,政府給予低息貸款支持。1926年出臺《自耕農創建維持補助規則》,持續支持佃農向自耕農轉化。
1929年,紐約股票市場價格暴跌,世界性經濟危機爆發,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并導致法西斯軍國主義出現。為擺脫國內經濟困境,日本開始侵略中國東北。戰略物資需求驅動自由競爭資本主義向國家壟斷資本主義轉型,加劇了產業之間的非均衡發展,軍工產業得到扶持而不斷發展壯大。農村青壯年持續向軍工產業轉移,農業勞動力嚴重不足,農民收入持續降低,1931年僅為1926年的38.5%[20]。農業收入甚至不夠支付生產成本,農民生活依靠兼業收入也難以為繼,再加上通貨膨脹和自然災害,農村經濟處于崩潰邊緣,并孕育出狹隘的“農本主義”。農民要求削減負債、降低租稅、提高農產品價格、對農資進行補貼等“農村救濟請愿運動”在日本各地不斷上演。為了減少佃農斗爭、理順農地關系,1938年《農地調整法》公布實施,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被弱化的同時,佃農的土地使用權得到法律保護。其主要內容有:為了擴大自耕農數量,政府要求地主轉讓土地,并強制征購地主手中未開墾的土地;承租人有權拒絕中斷租佃關系,當地主自行將土地另租或賣予第三者時,承租人可以對第三者主張土地物權[20]。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將近17.5萬公頃的農地轉為自耕地,但日本租佃土地占比僅從1937年的46.4%降至1945年的43.5%,租佃農戶占比同樣沒有明顯改善[21]。為了配合《農地調整法》的實施執行,日本政府1939頒布《佃租統制令》、1941年頒布《臨時農地價格統制令》,通過敕令方式對佃租及農地價格進行嚴格控制,防止地價升高阻滯自耕農政策實施。
3.2 自耕農制度的持續推進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以糧食生產為中心的農業政策,使日本農業脫離了商業性發展方向,加上農資及勞動力減少,糧食不足已成為常態。1945年日本戰敗,廣大百姓面臨通貨膨脹、失業,加上殖民地糧食通道被斬斷,不得不在饑餓中迎來軍國體制的崩潰。1945年12月,為解決租佃斗爭和糧食危機,整理零星農業經營業態,解放被奴役的佃農,進一步推動自耕農創建事業,日本政府在盟軍司令部的敦促和指導下,對1938年頒布的《農地調整法》進行第一次修正,出臺第一次農地改革法案《農地調整法中改正法律》(1945年12月28日法律第64號)。該修正法案規定地主能夠保留的租佃面積為“敕令規定的面積”,規定之外的租佃農地用來創建自耕農所用。在“敕令規定的面積”上,有政府主張的全國“平均5公頃”與議會主張的全國“最低4公頃”兩個標準,各都道府縣根據本地耕地面積總量、自耕農最高標準面積、農作物及農地價格,計算地主可保留的租佃土地面積。為了公平、經營安定及提高自耕農戶數量,成立由地主、自耕農、佃農各5名成員組成的市町村農地委員會;政府繼續對農地價格進行控制,且對自耕農購入土地提供長期貸款;以貨幣佃租取代實物佃租,避免佃農受通貨膨脹影響而消解其轉化為自耕農的機會,保證佃農轉為自耕農后不再淪為佃農。由于沒有徹底排除農業體制中存在的封建殘余,這次農地改革不僅受到國內外輿論的批評,同時也受到地主階層的頑強抵抗。
為徹底排除封建殘余,謀求耕種者地位安定,持續提高農業生產力,日本政府于1946年10月對《農地調整法》進行第二次修正,出臺第二次農地改革法案,即《農地調整法中改正法律》(1946年10月21日法律第42號)及《自耕農創建特別措施法》。與第一次相比,第二次農地改革徹底貫徹解體地主制度及創建自耕農精神,增加的主要內容有:超過一定面積的個人或法人自耕地,在耕種不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被收購用于其他自耕農創建事業;地主的租佃地保留面積以“全國平均1公頃”為標準,地主的自耕地限制面積以“全國平均3公頃”為標準,各都道府縣根據本地地主平均土地面積及經營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地主可保留的租佃和自耕土地面積。可見,第二次農地改革中的解放對象不僅局限于租佃地,而且擴展到自耕地;地主保留的租佃面積從平均5公頃降到平均1公頃,且對地主自耕地的保留做出了明確限制,因此農地解放的面積大大增加。
1945—1950年,日本政府先后對《農地調整法中改正法律》及《自耕農創建特別措施法》進行了7次修訂,并推出相關法令、敕令、告示等幾十個。但全國各地一萬多市町村農地委員會對土地改革的熱情迥異,致使1948年9月農地改革到期時仍有11.2%的農地解放計劃沒有完成。1950年6月,解放農地約194.2萬公頃,完成政府計劃的97.1%,全國多數租佃地已轉移到耕種者手中。自耕農、兼業農、佃農戶數占農戶總數比重從1941年的27.5%、40.9%、28.0%,轉變為1949年的55.0%、35.1%、7.8%;租佃地占全部耕地面積比重從1941年的46.0%,轉變為1949年的13.1%;佃租負擔所占農戶總負擔比重從1941年的79.2%,轉變為1949年的0.4%[22]。1960年,自耕農比重又上升為75.2%,自耕農耕種面積比重提高至93.3%[1]。在自耕農創建過程中,寄生地主由于擔心租佃糾紛及地價下跌,急于賣掉土地;而政府又通過敕令對農地價格進行控制,幾乎以零地價收購不在村地主及在村地主限度以外的土地,并以對等價格販賣給佃農。寄生地主制存在的基礎被徹底摧毀,明治維新后主導日本農業經營的租佃關系日漸式微。
3.3 自耕農培育政策的系統總結
3.3.1 促進了農業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始于明治初期的“地租改正”,雖然通過法律明確了土地私有權,但忽視了耕種者權益,土地成為地主向佃農征收高額實物佃租的載體。自耕農制度打破了持續數世紀奴役農民的經濟枷鎖,開創了封建租佃農業走向近代自立農業的正確路徑,基本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農政奮斗目標,激勵了農民生產積極性和參政權利;幫助有離農希望的農戶走向城市,過小零星農業經營得以改善和基本消除,水利基礎設施得以建設,農業生產率及農民收入得以提高,迅速解決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面臨的饑餓問題;農業生產結構、農村生活環境得到顯著改善;作物生產由自家消費逐步轉向市場營銷,農業商業化程度不斷提高。自耕農培育政策排除了通向民主進程的經濟障礙,解放了處于奴役地位的佃農,由佃農轉化為自耕農的過程也是日本農村、農業走向民主化、現代化的過程。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農業部門的平均增長率為2.3%,并不遜色于西方發達國家[20]。
3.3.2 培育自立自耕農的目的并未徹底實現
通過培育自耕農來保障糧食安全,一直是日本農政官員的奮斗目標,但這一創建農業自立經營主體的目標并未徹底實現。由于農民戀土情結較重,加上自身能力不足,“綜合農政”中離農政策所帶來的只是高齡專業農戶與兼業農戶的增加,農業規模化、集約化進程遠低于政策預期,農業土地小規模經營模式制約著日本農業的規模經濟效益[4]。通過農地改革,曾經的佃農轉變為自耕農,但多數農戶的耕種面積在0.3~1.0公頃,并沒有改變因耕地分散而導致的零星農業經營本質;并且農地改革并不徹底,1949年,日本全境仍有13.1%的租佃農地及7.8%的純佃農存在(11)。
為維持改革成果,日本于1952年7月頒布《農地法》,認為只有推進集所有、經營、勞動三位一體的自耕農制度,積極培育中堅自耕農,即中等經營規模的農戶,才能防止農地經營的零星化。為擴大中堅自耕農數量,《農地法》明確規定,“如果自耕農計劃獲取的土地面積,超出其所在都道府縣規定的面積,將不予許可”。而都道府縣規定的面積上限平均3公頃,下限平均0.3公頃;北海道規定的面積上限平均12公頃,下限平均2公頃。由此可知,日本理想中堅自耕農的土地經營面積內地為0.3~3.0公頃、北海道為2~12公頃,但該面積范圍的限定并不具備堅實的理論支撐。為了夯實中堅自耕農的基礎,《農地法》規定租佃地的自耕地以及新開發的少量農地,將優先分配給中堅農戶,即優先排除大面積經營農戶,其次內地0.3公頃、北海道2公頃以下農戶將不能獲取農地。少地農戶被剝奪了增加土地的權利,只能走向非農部門謀生,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平。
3.3.3 農業規模經營理念難以有效貫徹實施
農地改革伴隨著明顯的平均主義傾向,自耕農制度阻礙了農業規模經營的擴大。1960年日本農戶平均耕地面積僅為1公頃左右,尚未達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水平,農田水利設施、農業機械難以有效利用,農業生產成本居高不下。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工農從業者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被拉大,部分官員認為零星農耕模式導致農民收入低,主張通過集團化、機械化擴大農業生產規模,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進而縮小工農收入差距。
規模化農業生產必須以農地流轉為前提,《農地法》對規模經營的阻滯作用凸顯。1961年政府出臺《農業基本法》,其規模經營理念對《農地法》中自耕農理念構成沖擊。1962年日本政府第一次修訂《農地法》,雖然仍然強調自耕農理念,但農業經營主體中加入農業生產法人內容,即不僅是農戶、工商企業等也可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并在限定條件下取消了農業生產法人經營農地面積的上限,旨在促進農地流轉、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但“耕者有其田”的自耕農理念限制了農地流轉,而擴大農業經營規模需要促進土地流轉,日本農業政策不得不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此后,《農地法》又經過1970年的第二次修訂、1980年的第三次修訂,加上1969年頒布的《農業振興地區整備法》、1980年頒布的《農業經營基礎強化促進法》等,政府不斷調整農業政策,試圖消解對農地利用的各種制約因素,放松對農地租賃、買賣關系的限制,促進農地流轉集中、擴大農業經營規模。但日本農業并未徹底完成從注重土地所有權向土地高效利用的有效轉化。在1993年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達成前,日本對農業的財政補貼每年達400億美元左右[23]。日本農戶的耕種面積不到美國農戶1%,卻擁有與美國農戶相當的收入,巨額補貼掩蓋了日本農戶經營效率低下的事實。
4 日本經驗對中國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啟示
4.1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家庭農場為主導
一般而言,自耕農經營面積擴大到一定程度后被稱之為家庭農場。日本政府以培養1.5~2.0公頃的農戶作為農業自立經營目標。1997年7月,日本政府公布《食品·農業·農村基本法》,目的是培養高效、安定的農業經營主體,即農業從業者的勞動時間、平均收入與非農從業者基本相同;并計劃到2000年,日本一半以上農地由高效率、高收益的大規模農業經營主體承擔。但2000年年末,日本3~5公頃的農戶占4.4%、5~10公頃的農戶占1.6%、10公頃以上的農戶占0.3%(12),由高效、安定的農業經營主體承擔農業生產的目標并未實現。而即使像美國、加拿大等土地資源豐富的國家,其公司制大農場也多由家庭農場聯合組成,家庭農場在農業經營方面的優越性不言而喻。
家庭農場是中國未來農業經營主體的主導模式。早在2014年,中央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就明確提出土地流轉要兼顧效率與公平,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從中國人多地少、農村千差萬別的實際出發,防止脫離實際的追求超大規模經營傾向。中國正大力推行“三權分置”政策,土地經營權持續流轉,部分農戶通過流轉土地而增加經營面積,逐漸演變為家庭農場。家庭農場以自家勞動力所能經營范圍為限,傾向于較高程度的自我剝削,以提高土地總產出。現階段,中國農業土地經營規模并沒有兩極分化,而是呈現出中型化的家庭農場發展態勢。家庭農場基于家庭成員性別、年齡、體能、技能等方面的差異所形成的勞動分工,能夠充分發揮每個成員的自身優勢,滿足農業生產周期中不同時段、不同環節上的勞動需求差異。農業生產受制于溫度、濕度、光照等細微生態環境變化,勞動者必須具有極強的責任心;農業技術多為中性技術,專業分工和規模經營帶來的效益遞增并不顯著[24]。市場經濟通過“優勝劣汰”“用腳投票”等方式促進農民分化和土地集中,原居農民轉變為城市工人、農業工人、自由職業者等,“插花條田”不斷向種田能手集中。相對于多數雇傭型大農場依靠政府補貼才能維持生存,家庭農場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實現了土地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的轉變,留村農民獲取不低于外出務工得到的收入。一個富裕的中農階層,對于增加內需、推動農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現實意義。
4.2 適度發展雇傭型工商企業大農場
明治維新以來,日本持續推行一系列農業改革措施,試圖將農業由“小農經營模式”改造為“規模經營模式”。機械化改變了農業生產邊界,土地經營者的耕作能力擴展了數倍,渴望土地成片和規模經營。但日本農業經營規模并未明顯擴大,每個“販賣農戶(13)”的平均耕地面積僅為2.5公頃左右,與美國、澳大利亞農戶動輒幾百、上千公頃相比相差甚遠。在促進農地流轉進而實現規模經營方面,遲遲達不到政策預期,原因在于《農地法》中存在“耕者有其田”的自耕農理念,《農地法》對農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均做了相應規定,導致促進農地流轉的政策缺乏整合性。
2003年,日本政府頒布《構造改革特別區域法》,明確提出公司法人可以參與農業生產經營,并在后續政策中通過法律修訂來放寬生產法人的成立條件。2005年8月,日本農林水產省發表《新食品·農業·農村基本計劃》,并在同年12月向政府提交《關于促進農政改革》的研究報告,強調重新構筑農地制度,增加新型務農人員,引領“自耕農主義”向“租賃地匯集利用”轉移。2008年12月,日本農林水產省公布《農地改革計劃》,指出“在確保農地數量基礎上,分離農地所有權與利用權,促進農地流轉,消除放棄耕地現象;推進農業經營法人化,擴大農業生產規模”。2009年,《農地法》被進一步修訂,對企業通過土地租賃參與農業生產行為,實行“原則自由化”。此后,日本農業法人公司不斷增多,2012年達到14.6萬家,法人公司經營農業土地面積占比為6.7%[4]。日本農業法人促使生計與經營分離,有利于吸引農村優秀青年就業[25]。
推進農業經營法人化,就是要建設雇傭型工商企業大農場(公司),通過與農村集體或農戶簽訂農地流轉合同,招募農業工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現階段,中國家庭承包經營中存在“勞動過密化”的“自我剝削”現象,雖然單位面積產量較高,卻是在非農就業機會不足、農業技術落后制約下的暫時現象,同時也意味著較低的勞動生產率和生活水平。雇傭型大農場地面遼闊、人員眾多、資金雄厚,可進行勞動分工協作及資本密集型耕作,并在與商人談判中處于主導地位。生化技術改變了作物的自然生長節奏,機器運用沖破了地域界線,大數據和物聯網技術克服了監督和計量困難,農業再也無法逃避精細的勞動分工和專業化,開始以工業模式發展。
過多的農業人口、稀缺的非農就業機會和有限的土地資源,使得雇傭型大農場不可能成為中國農業經營的主導模式。但在土地平坦、人口稀缺、具有灌渠等設施的平原地區引入工商企業,通過技術、資本型耕作,可提高玉米、大豆、小麥等田間勞動相對簡單作物的單位面積產出;在遼闊草原地帶建設雇傭型大農場,進行牲畜放養、肉品加工、乳業生產,有利于獲得農工商融合發展的綜合收益。某些不再需要太多土地的農業,其產業界線逐漸模糊,如現代牛奶廠更像工廠車間,溫室園藝栽培更像藝術產業,也多采用企業經營方式。
4.3 正確認識兼業農戶的重要作用
兼業化是日本農業勞動的重點特點,明治維新后兼業農戶開始出現,并隨著工商業發展呈現不斷增長態勢。1975年日本兼業農戶占全部農戶的87.5%,當年農戶平均收入已超工人家庭平均收入,但這種超越是通過大量兼業來實現的,并通過兼業保障了非農產業勞動力的充足供給[26]。農業生產率提高主要依靠機械化和經營規模擴大,而日本農業經營規模問題并未徹底解決,農業機械化投資帶來生產成本提高,農民不得不依靠農外收入來維持生活。1980年,日本農政的重點是放松農地轉用條件,幫助有離農訴求的農民離農,擴大兼業農戶中以農業收入為主的農戶的生產規模。據2003年日本《農業白皮書》統計,1960年農戶年收入41.13萬日元中,農外收入為19.21萬日元,占比為46.7%;2002年農戶年收入554.84萬日元,農外收入為452.72萬日元,占比高達81.6%。日本土地資源貧乏,農耕文明傳統根深蒂固,農民不會輕易放棄土地。日本大企業實行終身雇員制,通常通過內部培養熟練工人;而多數農民知識匱乏,只能受雇于中小企業,工資保障低且有被解雇風險,故更不愿放棄土地;日本工業布局相對平衡合理,農民在鄉村周邊工廠兼職并不需要背井離鄉生活。因此,盡管小農戶受到政府政策導向壓力及專業農戶競爭壓力,但多數并未棄農務工經商,幾乎完全陷入兼業化生存狀態。在如何培育自立經營農戶,使農業成為“賺錢產業”“可持續發展產業”上,日本農政的失敗非常明顯。
當前中國多數進城農民難以獲得正規、有保障的非農就業,他們擺脫了被捆縛于土地上的傳統困境,卻難以在現代城市立足,只能依靠兼業來維持高消費的現代生活。兼業農戶的大量存在阻礙了農地規模化經營,但土地過度集中與兼并也會造成過多無所事事的剩余人口,導致農村乃至整個社會陷入不穩定狀態。勞動市場的呆滯及失業風險減少了空間遷移和職業轉換的激勵,在勞動密集型產業用工量不斷下降且農村社會保障程度較低情境下,農戶兼業化將在中國長期存在[27]。應當反思過激的農業現代化聲音,采取更加穩健的農業政策和制度安排,表達弱勢農民的真正訴求[28],并逐步擴大兼業農戶中以農業收入為主的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
在中國,農民按人口獲得農地承包經營權、按戶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有了進城發展和返鄉生活的物質保障和社會歸屬感[29],消解了背井離鄉的失落和對未來生活的恐慌[30]。中國每年2億多農民工在城鄉往返遷移,整個社會卻井然有序,并沒有出現發展中國家常見的貧民窟現象[31]。家庭成員間的分工、協調相對容易,普遍形成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農戶兼業模式,有利于農戶內部成員的規模經營,提高了家庭整體勞動效率和收入水平。機械化降低了勞動強度,“老弱婦幼殘”留守農村從事農業耕作,種田成為一種鍛煉身體、消磨空閑和增加收入的生活方式[32];多數青壯年則擁有選擇權和主體性,在市場競爭中實現理想,推動了工業化、城鎮化與農業現代化的有序發展。
4.4 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
如何解決農業和工業的平衡發展,進而縮小工農、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要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就要對耕地進行連片整理以推動機械化,這將析出大量農業剩余勞動力。日本政府期望通過有離農訴求的農民在非農領域找到工作,使有發展前途的農戶擴大農地進而達到自立經營目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日本經濟高速發展,農村人口不斷涌向城市成為產業工人。1955—1975年,日本農業勞動力減少了近60%,平均每年向非農部門轉移72.5萬人[26],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農業經營規模。
中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土地制度改革促進了農業發展質量和農民出村進城。土地承包經營及科技替代勞動使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凸顯。削減貧困的普適路徑就是鼓勵鄉村人口向城市遷徙,擴大在村農民耕地面積[33]。市場經濟加速了馬太效應,務農報酬與社會工資差距不斷擴大,并造成大量高齡專業農戶和兼業農戶,“過小農”依然占據農業經營主體的主導地位。傳統農耕生活造成生活艱辛和精神頹廢,無論是打工潮裹挾下的主動選擇,還是被迫進城務工,農村剩余勞動力潮水般涌入城市,把稀缺的土地流轉給擁有經營能力和經營意愿的鄉鄰。
階層利益固化導致原居城市市民對進城農民產生排斥,加上自身技能匱乏,多數農民工不得不在非正規市場從事最臟、最累、最危險的工作,卻依然面臨被迫退回傳統農村生活的困境[34]。土地依然是進城農民的生計或退路,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難以有效推進。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速度取決于非農產業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非農就業機會越多,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越弱,土地流轉也就越順暢。農民市民化需要知識積淀和政策支撐,產業結構轉型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對從業者的知識技能要求越來越高。地方政府要強化職業技能培訓,打造勞動、資本、技能、知識相互支撐的產業體系,發揮中小企業吸納農業剩余勞動力的主導作用,減少結構性和摩擦性失業,使勤勞創造幸福成為常態。一旦進城農民成為中產階級,將會形成鄰里回饋效應,誘致更多農民流轉土地、追尋“城市夢想”。
4.5 全面提升農民職業地位
2017年,日本農林水產省對農業經營進行問卷調查,認為農業有掙錢可能性的農民僅占31.3%,農業對多數年輕人而言沒有任何吸引力。2018年,日本農業生產總值為56 979億日元,僅占國民經濟總量的1.04%(14)。近代以來日本務農人口、農業GDP占比、耕地面積、農產品自給率均呈下降趨勢(表2),農村“空心化”、農業棄耕化、農民老齡化現象突出。農業除帶來糧食及其他農產品外,還有水源涵養、自然景觀、文化傳承等功能;農業不僅為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原始資本積累,同時也為資本主義工業發展提供了豐富雇傭勞動力。日本政府一直希望通過各種扶持政策,如提升農民素質、集約化經營、提高生產補貼和提高農產品價格等來振興危機中的農業。但由于城鄉收入差距依然較大,農村人口持續外流,即使農業院校畢業生最終從事農業生產的也寥寥無幾。
表2 近代以來日本農業四項重要指標變化
數據來源:日本農林水産省「平成29年度食料·農業·農村白書の概要」,農林水産省ホ一ムペ一ジ,2018年5月,第15頁。注:“—”表示數據缺失。
當前,中國經濟受中美貿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等影響,加上產業結構轉型、工業產能過剩、技術替代勞動等影響因素,就業彈性不斷下降。積極培育高素質農民,著力解決農業老齡化、兼業化、副業化問題,維持城市吸納能力與農民市民化之間的平衡,有利于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繁榮。
農村人口外流并不是農業進步的充分條件。農民精英出走創業、留守人員墨守成規,導致傳統“農民精神”消亡和村莊頹廢衰敗,老一輩農民帶著憂傷回顧往昔的崢嶸歲月[35],提高農民職業地位有利于吸引外出精英、高校畢業生、農業科技人員等按照經濟規則參與農業發展。嬗變的過程充滿利益博弈和文化碰撞,伴隨著迷茫、失落和超越的艱辛。由于生產資料價格及用工成本上漲,高素質農民依然難以過上與城市普通市民相媲美的生活。美國農民收入中有約50%來自政府補貼、德國農民為40%,而中國農民僅為3%[36]。如何讓中國農民過上體面而有尊嚴的生活?西方國家已在農業領域普遍實行退休金、退業養老津貼制度,促進年邁農民把土地轉讓給年輕人。中國要逐步增加農業補貼力度,積極探索農民退休養老制度,實現不同職業權益上的平等。
5 結語
2019年年末中國尚有5.52億農村人口,人地關系高度緊張,隱性失業現象嚴重[37]。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弊端日益凸顯,表現為生產要素成本上升、基礎設施供給不足、產品供需矛盾突出、農民家庭增收乏力、資源環境約束加劇等[38]。農業土地承包主體與經營主體發生空間分離,解構了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統一,農村“空心化”、農業兼職化、農民老齡化現象嚴重。老一輩農民倍感孤獨和悲傷,一邊哀嘆青年出走、房舍遭棄,一邊又希望子孫去城市從事非農職業。當前,中國正貫徹實施“三權分置”政策,即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呈現并行、分離狀態,以便土地經營權流轉到高效農業經營主體手中,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農民階層分化加快[39]。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推動農村社會結構、農業生產結構、農民職業結構嬗變,農村剩余勞動力持續不斷地涌入城市從事非農產業。
中國是日本近鄰,農業生態與資源稟賦類似,耕地稀缺而人口眾多。近代以來,日本農業取得長足進步,但日本農政希望通過擴大生產規模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使自耕農完全依靠農業收入過上富足生活的目的并未實現。借鑒日本自耕農培育成功經驗及失敗教訓,即采取努力保持鄉村秩序穩定、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提高機械化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等措施,對推進中國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簡介: 段祿峰(1974—),男,山東棗莊人,博士,西安郵電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城鄉規劃與區域經濟管理,E-mail:duanlf999@126.com。
*魏明(1971—),女,陜西西安人,博士,西安郵電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區域經濟管理與評價,E-mail:weiming@xupt.edu.cn。
基金: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三權分置’背景下農民分化與城鎮化耦合發展機制研究”(18XJL005)
來源:世界農業 2021,(05),26-3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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