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國海關公布的數據顯示,1-7月我國糧食進口量9917.5萬噸,去年同期進口7230.2萬噸,同比增長37.2%。其中大豆進口量占到糧食進口總量的58%,玉米進口量預計占到進口總量的18%左右。
數據來源:海關總署
具體來看,7月中國進口大豆867.4萬噸,低于6月進口量1072萬噸。1-7月我國進口大豆5762.7萬噸,同比增加4.5%。
中國7月食用植物油進口量為82.6萬噸,1-7月食用植物油進口量為661.9萬噸。
數據來源:海關總署
那么,大家可知道這么多糧食是如何飄洋過海來到中國的?
01_負責的管理機構
我國的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由海關總署統一管理。
根據海關總署《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糧食的定義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
海關總署及主管海關對進出境糧食質量安全實施風險管理,包括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組織開展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準入,包括產品攜帶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與審查、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等。
所以,進出境糧食收發貨人及生產、加工、存放、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并實施糧食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和疫情防控體系,對進出境糧食質量安全負責,誠實守信,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02_注冊登記
海關總署對進境糧食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
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并達到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實施注冊登記管理的進境糧食境外生產加工企業,經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海關總署推薦。海關總署收到推薦材料后進行審查確認,符合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予以注冊登記。
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有效期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提出延期申請。海關總署確認后,注冊登記有效期延長4年。必要時,海關總署可以派出專家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監管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并對申請延期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抽查。
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向中國輸出糧食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情節嚴重的,海關總署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03_進境糧食實施檢疫準入制度
首次從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口某種糧食,應當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機構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該種糧食種植及儲運過程中發生有害生物的種類、為害程度及防控情況和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等技術資料。特殊情況下,可以由進口企業申請并提供技術資料。海關總署可以組織開展進境糧食風險分析、實地考察及對外協商。
海關總署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等,制定進境糧食的具體檢驗檢疫要求,并公布允許進境的糧食種類及來源國家或者地區名單。
2020年12月30日,海關總署更新了《我國允許進口糧食和植物源性飼料種類及輸出國家/地區名錄》,詳見以下圖片。
對于已經允許進境的糧食種類及相應來源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總署將根據境外疫情動態、進境疫情截獲及其他質量安全狀況,組織開展進境糧食具體檢驗檢疫要求的回顧性審查,必要時派專家赴境外開展實地考察、預檢、監裝及對外協商。
進境糧食應當從海關總署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條件及管理規范由海關總署制定。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2號丨關于發布《海關指定監管場地管理規范》的公告
海關總署對進境糧食實施檢疫許可制度。進境糧食貨主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并將國家糧食質量安全要求、植物檢疫要求及《檢疫許可證》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列入貿易合同。
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進境糧食應當運往符合防疫及監管條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場所(以下簡稱指定企業),辦理《檢疫許可證》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明確指定場所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未取得《檢疫許可證》的糧食,不得進境。
04_貨主或者代理人如何報關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糧食進境前向進境口岸海關報關,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糧食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
(二)產地證書;
(三)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等貿易憑證;
(四)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確定的和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單證。
進境轉基因糧食的,還應當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海關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
鼓勵貨主向境外糧食出口商索取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或者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品質證書、衛生證書、適載證書、重量證書等其他單證。
特別提醒:進境糧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海關監督下,在口岸錨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檢疫監管場所實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處理:
(一)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昆蟲,且可能造成擴散的;
(二)發現種衣劑、熏蒸劑污染、有毒雜草籽超標等安全衛生問題,且有有效技術處理措施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糧食質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進境糧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運或者銷毀處理:
(一)未列入海關總署進境準入名單,或者無法提供輸出糧食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等單證的,或者無《檢疫許可證》的;
(二)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且無法改變用途或者無有效處理方法的;
(三)檢出轉基因成分,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與證書不符的;
(四)發現土壤、檢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且無有效檢疫處理方法的;
(五)因水濕、發霉等造成腐敗變質或者受到化學、放射性等污染,無法改變用途或者無有效處理方法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糧食質量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
05_進境糧食實施檢疫監督
進境糧食應當在具備防疫、處理等條件的指定場所加工使用。未經有效的除害處理或加工處理,進境糧食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進境糧食裝卸、運輸、加工、下腳料處理等環節應當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進境糧食加工過程應當具備有效殺滅雜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條件。糧食加工下腳料應當進行有效的熱處理、粉碎或者焚燒等除害處理。
海關應當根據進境糧食檢出雜草等有害生物的程度、雜質含量及其他質量安全狀況,并結合擬指定加工、運輸企業的防疫處理條件等因素,確定進境糧食的加工監管風險等級,并指導與監督相關企業做好疫情控制、監測等安全防控措施。
進境糧食用作儲備、期貨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產、加工、存放應當符合海關總署相應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定。
因科研、參展、樣品等特殊原因而少量進境未列入海關總署準入名單內糧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申請辦理進境特許檢疫審批并取得《檢疫許可證》。
進境糧食裝卸、儲存、加工涉及不同海關的,各相關海關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及時互相通報檢驗檢疫情況及監管信息。
對于分港卸貨的進境糧食,海關應當在放行前及時相互通報檢驗檢疫情況。需要對外方出證的,相關海關應當充分協商一致,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對于調離進境口岸的進境糧食,口岸海關應當在調離前及時向指運地海關開具進境糧食調運聯系單。
06_過境糧食
境外糧食需經我國過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提前向海關總署或者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提供過境路線、運輸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海關總署組織制定過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該方案過境,并接受主管海關的監督管理。
過境糧食應當密封運輸,杜絕撒漏。未經主管海關批準,不得開拆包裝或者卸離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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