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意見》(簡稱《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續增強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提高村級組織自我保障、服務群眾、推動發展能力,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現就進一步加快發展壯大我省農村集體經濟提出如下意見。 1.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村集體以可支配的資源、資產、資金等要素為依托,廣泛吸收農民入股,根據產業發展規律,領辦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村集體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流轉農民的承包地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勵和支持地域相鄰、資源相近、產業相似的行政村跨地域聯動發展產業,支持多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共同出資組建經濟聯合體,抱團發展集體經濟。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鼓勵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把農村黨員群眾組織起來,推動群眾致富、集體增收。 2.提高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能力。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要求組建具備一定資質能力的工程施工隊、農業服務隊、運輸公司、勞務公司等生產經營組織。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可支配的資產資源作價入股、資產托管、租賃、承包經營等多種經營模式與社會資本合作,參股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及其他工商企業,共建農業產業園、創新創業園、農業科技園和鄉村旅游示范區等,發展農村混合型經濟。 3.立足優勢發展資源經濟。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合理開發利用集體土地、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水流水域等資源,建設農(林)產品種養基地,發展現代高效生態農業、特色林業和林下經濟。利用村級集體機動地和土地整理、村莊整治、移民搬遷宅基地復墾等節余的土地,新開發增加的水、土資源及其他可利用的集體所有資源,開發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增收項目。 4.盤活資產打造物業經濟。充分利用村集體閑置辦公用房、學校、舊廠房等資產,通過租賃經營、托管經營等方式,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鼓勵有條件的村通過購買或共建商鋪、廠房倉庫、廣告設施等物業,獲得穩定收入。對地理位置偏遠、資源匱乏、就地發展困難的村,可探索通過行政劃撥、政府購買等方式異地置業增加集體收入,或利用扶持資金與經濟強村共建物業項目、共享收益。 5.突出特色培強產業經濟。大力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業品牌,形成“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的特色產業發展格局。以“糧頭食尾”“農頭工尾”為抓手,支持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盡量把延長產業鏈的增值收益、就業崗位留在農村。根據區域、歷史、資源等條件,利用特色小鎮、美麗鄉村、現代農業園等載體,吸引投資發展產業。加大農業招商引資力度,以龍頭企業帶動特色產業發展。支持引導有條件的扶貧車間轉化為鄉村企業,帶動農民就近就地就業,促進集體經濟增收。 6.對接需求做活服務經濟。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提供統一管理、有償服務等形式,領辦創辦專業合作社、農業服務隊、村級網站等各類服務實體,提供信息咨詢、農資供應、農機作業、訂單收購、代購代銷、代種代收、育種育苗、加工運輸等生產經營服務。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實行勞務總承包的方式承接勞務輸出、道路養護、綠化管護、建筑施工、家政服務、企業后勤、基礎設施建設等業務,吸納農民轉移就業并從中獲得收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服務的,可按規定收取適量管理費用。 7.綜合資源開發旅游經濟。鼓勵具有民俗文化、紅色文化、田園風光和自然景觀資源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創辦鄉村旅游經濟實體,挖掘鄉村休閑旅游資源,興辦農家樂、漁家樂、度假村、采摘園、農耕體驗、生態體驗、休閑農莊、健康養老、鄉村民宿等鄉村旅游項目,或引進社會資本開發鄉村休閑旅游業。支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搭建服務平臺、開展配套服務,增加集體經濟收入。 8.允許村集體承建農村中小型項目。除中央對財政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的支農項目外,單個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下的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農村土地整治、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村組道路建設等,在同等條件下按程序優先安排具備專業條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集體參股的經濟實體實施。 9.鼓勵將財政補助轉化為村集體股份。政府投資形成的農村供水、小型灌溉、垃圾處理、文化娛樂、房產物業等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管護和經營。對脫貧攻堅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東西部扶貧協作、社會捐助和對口幫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按照扶貧項目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對符合規定的,按照有關程序對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整體劃給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收益的分配管理由村集體負責。 10.強化財政扶持。省財政每年統籌安排補助資金,重點扶持一批村級班子力量較強、具有一定產業基礎和實踐經驗的村。市州、縣市區財政也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采取以獎代投、項目資助等方式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每年相應扶持一批集體經濟收入低于5萬元的薄弱村。根據中央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政策要求,允許縣級政府根據當地產業發展需求,對各部門下達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資金進行整合,集中打造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集體經濟示范村。 11.用活土地政策。通過編制村莊規劃,合理配置和優化農村集體經濟用地結構。各地應將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5%用于新農村建設,并優先安排村集體物業用地。實施村莊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拆舊復墾騰出的建設用地指標,要優先用于滿足所在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以及鄉村產業發展用地。開展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有償交易,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農村閑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新增耕地進行節余指標交易形成的收益,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加大對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支持力度。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自辦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和物業項目。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牽頭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所需的農業生產和附屬設施用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設施農用地進行管理。 12.加大稅費支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依法免收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費和契稅。落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領辦或參股各類經濟實體稅收優惠政策,依法依規減征免征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有關經營項目,符合相關條件的,按稅法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與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的,依法免征印花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符合條件的,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3.優化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主要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健全服務體系,下沉服務重心,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納入評級授信范圍,對符合條件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項目在信貸支持上計劃優先、利率優惠。支持各級銀行監管部門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信貸實行差異化監管,提高不良貸款容忍度。鼓勵金融機構依法擴大有效擔保物范圍,探索以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資產資源收益權、應收賬款等抵質押物申請貸款。鼓勵依法組建政府出資為主、開展重點涉農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加大對農業政策性保險支持力度,鼓勵保險公司在開展種植業、養殖業保險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專項保險業務,為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全程咨詢和風險管理服務。 14.落實用水用電政策。對村集體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相關部門要確保滿足用水用電需求。發展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對村集體興辦或參股的光伏、水電站所發電量,在收購時應給予政策傾斜。 15.大力發展電商冷鏈等配套服務。強化產銷對接,逐步建立縣鄉村三級農村電子商務服務體系,支持依托傳統特色農產品、手工藝品、農創產品等,拓寬線上銷售渠道。加大與電商企業合作力度,促進特色農產品線上宣傳、展示、交易,培育壯大網銷“一縣一品”品牌。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開展農業電商產業園建設,改善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條件。加快農村物流配送體系建設,補齊冷鏈倉儲物流等基礎設施短板,實現農產品出村進城更為便捷、順暢、高效。 16.加大科教扶持和人才支持力度。持續向農村選派科技特派員,鼓勵支持帶技術和項目入股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指導發展特色產業,推動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加大農村實用人才培育力度,依托湖南開放大學、涉農高校、涉農職業院校等,大力實施“農民大學生培養計劃”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計劃”,力爭每年培養1萬名農民大學生、培訓10萬名新型職業農民。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外出務工返鄉人員、有資源的退休人員參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有條件的村可根據農民意愿探索股權激勵機制,激發經營者對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培養一批留得下、守得住的本土人才。 17.健全城鄉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體系。堅持依法依規,探索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全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逐步將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資產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農業生產設施使用權、水權等納入交易范圍,拓寬農村投融資渠道,優化資源要素配置,提升城鄉一體化發展水平。 18.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作為夯實基層基礎的重要任務,將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納入鄉村振興重點督查內容,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級組織、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牽頭協調,聯合相關部門定期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重要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合作、分工協作,為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提供積極有效的服務。縣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五年行動計劃,重點針對集體經濟薄弱村,“一村一策”制定發展規劃,抓好執行落實,著力推動薄弱村提升、一般村壯大、富裕村做強。 19.建強基層組織。強化黨對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領導,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持續深化村黨支部“五化”建設,選優配強村“兩委”干部,不斷增強村級黨組織引領發展能力。加強黨員量化積分管理,圍繞產業發展、脫貧致富,全面組織開展黨員承諾踐諾、設崗定責等活動,引導農村黨員在推動鄉村建設行動中當表率、作貢獻。完善領導干部包村、部門聯村、干部駐村等各項制度,全面推行向集體經濟薄弱村選派第一書記,扎實推動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工作。 20.嚴格監督管理。強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管理,建立省市縣三級聯通的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信息平臺,推動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嚴格執行“村賬鄉代管”“四議兩公開”等制度,規范村級集體經濟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務收支預決算、財務公開、審計監督、收益分配等制度,村集體物業資產不得隨意轉讓、變賣。充分發揮村黨組織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作用,凡涉及集體經濟發展重要事項要提交村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主要經營行為要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壓實鄉鎮(街道)黨(工)委屬地監督責任,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做好日常財務收支等定期審計,開展村(組)干部、農民合作社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專項審計,防止發生侵占、挪用、截留集體資產資源等違紀違法行為。 21.強化考核激勵。把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情況,納入縣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納入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在駐村幫扶期間,推動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取得顯著成效的第一書記和駐村干部,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提拔使用。建立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入增長獎勵機制,允許各地拿出當年村級集體經濟凈利潤不超過20%的部分,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獎勵方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集體討論、縣鄉黨委和政府把關后,對作出突出貢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職員工(含兼任集體經濟組織職務的村“兩委”成員)進行獎勵。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3日印發的《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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