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發改委網站1月19日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發布《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其中提出,鼓勵平臺企業創新發展智慧農業,推動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領域數字化,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產業鏈各環節數字化水平,健全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以品牌化、可追溯化助力實現農產品優質優價。規范平臺企業農產品和農資交易行為,采購、銷售的農產品、農獸藥殘留不得超標,不采購、銷售質量不合格農資,切實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支持有機認證農產品采購、銷售。
引導平臺企業在農村布局,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推進“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進一步引導平臺經濟賦能“三農”發展,加快推動農村信用信息體系建設,以數字化手段創新金融支持農業農村方式,培育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新動能。
全文如下:
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
平臺經濟是以互聯網平臺為主要載體,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核心驅動力、以網絡信息基礎設施為重要支撐的新型經濟形態。近年來我國平臺經濟快速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顯。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從構筑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出發,堅持發展和規范并重,堅持“兩個毫不動搖”,遵循市場規律,著眼長遠、兼顧當前,補齊短板、強化弱項,適應平臺經濟發展規律,建立健全規則制度,優化平臺經濟發展環境。為進一步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完善規則制度
(一)完善治理規則。
修訂《反壟斷法》,完善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配套規則。制定出臺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細化平臺企業數據處理規則。制定出臺平臺經濟領域價格行為規則,推動行業有序健康發展。完善金融領域監管規則體系,堅持金融活動全部納入金融監管,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
(二)健全制度規范。
厘清平臺責任邊界,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臺責任。建立平臺合規管理制度,對平臺合規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評價體系。加大平臺經濟相關國家標準研制力度。建立互聯網平臺信息公示制度,增強平臺經營透明度,強化信用約束和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平臺經濟公平競爭監管制度。完善跨境數據流動“分級分類+負面清單”監管制度,探索制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安全制度。
(三)推動協同治理。
強化部門協同,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負有監管職能的各行業主管部門在負責線下監管的同時,承擔相應線上監管的職責,實現審批、主管與監管權責統一。推動各監管部門間抽查檢驗鑒定結果互認,避免重復抽查、檢測,探索建立案件會商和聯合執法、聯合懲戒機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推動行業自律,督促平臺企業依法合規經營,鼓勵行業協會牽頭制定團體標準、行業自律公約。加強社會監督,探索公眾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推動提升平臺企業合規經營情況的公開度和透明度。
二、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競爭監管執法。
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行業和領域,加強全鏈條競爭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嚴格依法查處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強化平臺廣告導向監管,對重點領域廣告加強監管。重點規制以減配降質產品誤導消費者、平臺未對銷售商品的市場準入資質資格實施審查等問題,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落實線上經營者產品召回相關義務。加大對出行領域平臺企業非法營運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等稅收協助義務,加強平臺企業稅收監管,依法查處虛開發票、逃稅等涉稅違法行為。強化對平臺押金、預付費、保證金等費用的管理和監督。
(五)加強金融領域監管。
強化支付領域監管,斷開支付工具與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依法治理支付過程中的排他或“二選一”行為,對濫用非銀行支付服務相關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加強監管,研究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規范平臺數據使用,從嚴監管征信業務,確保依法持牌合規經營。落實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加強穿透式監管,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和關聯交易管理。嚴格規范平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督促平臺企業及其控股、參股金融機構嚴格落實資本金和杠桿率要求。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加強營銷行為監管,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不得勸誘超前消費。
(六)探索數據和算法安全監管。
切實貫徹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嚴厲打擊平臺企業超范圍收集個人信息、超權限調用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從嚴管控非必要采集數據行為,依法依規打擊黑市數據交易、大數據殺熟等數據濫用行為。在嚴格保護算法等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算法評估,引導平臺企業提升算法透明度與可解釋性,促進算法公平。嚴肅查處利用算法進行信息內容造假、傳播負面有害信息和低俗劣質內容、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平臺企業深入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探索開展數據安全風險態勢監測通報,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國家機關在執法活動中應依法調取、使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
(七)改進提高監管技術和手段。
強化數字化監管支撐,建立違法線索線上發現、流轉、調查處理等非接觸式監管機制,提升監測預警、線上執法、信息公示等監管能力,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數字化監管試點創新。加強和改進信用監管,強化平臺經濟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引導互聯網企業間加強對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相關信用評價互通、互聯、互認,推動平臺企業對網絡經營者違法行為實施聯防聯控。
三、優化發展環境
(八)降低平臺經濟參與者經營成本。
持續推進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便利化、規范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要求,統籌開展住所與經營場所分離登記試點。進一步清理和規范各地于法無據、擅自擴權的平臺經濟準入等規章制度。完善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引導平臺企業合理確定支付結算、平臺傭金等服務費用,給予優質小微商戶一定的流量扶持。平臺服務收費應質價相符、公平合理,應與平臺內經營者平等協商、充分溝通,不得損害公平競爭秩序。
(九)建立有序開放的平臺生態。
推動平臺企業間合作,構建兼容開放的生態圈,激發平臺企業活力,培育平臺經濟發展新動能。倡導公平競爭、包容發展、開放創新,平臺應依法依規有序推進生態開放,按照統一規則公平對外提供服務,不得惡意不兼容,或設置不合理的程序要求。平臺運營者不得利用數據、流量、技術、市場、資本優勢,限制其他平臺和應用獨立運行。推動制定云平臺間系統遷移和互聯互通標準,加快業務和數據互聯互通。
(十)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落實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政策措施。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用工合作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探索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認定標準,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引導平臺企業加強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的協商,合理制定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和算法規則,并公開發布,保證制度規則公開透明。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獲得合理勞動報酬。開展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探索用工企業購買商業保險等機制。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促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培訓。
四、增強創新發展能力
(十一)支持平臺加強技術創新。
引導平臺企業進一步發揮平臺的市場和數據優勢,積極開展科技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鼓勵平臺企業不斷提高研發投入強度,加快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操作系統、處理器等領域的技術研發突破。鼓勵平臺企業加快數字化綠色化融合技術創新研發和應用,助推構建零碳產業鏈和供應鏈。營造良好技術創新政策環境,進一步健全適應平臺企業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支持有實力的龍頭企業或平臺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圍繞工業互聯網底層架構、工業軟件根技術、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公共算法集、區塊鏈底層技術等領域,推進關鍵軟件技術攻關。
(十二)提升全球化發展水平。
支持平臺企業推動數字產品與服務“走出去”,增強國際化發展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積極參與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經濟稅收等相關國際規則制定,參與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國際協調,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先行先試作用,推動構建互利共贏的國際經貿規則,為平臺企業國際化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培育知識產權、商事協調、法律顧問等專業化中介服務,試點探索便捷的司法協調、投資保護和救濟機制,強化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等工作機制,保護我國平臺企業和經營者在海外的合法權益。鼓勵平臺企業發展跨境電商,積極推動海外倉建設,提升數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推動中小企業依托跨境電商平臺拓展國際市場。積極推動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培育倉儲、物流、支付、通關、結匯等跨境電商產業鏈和生態圈。
(十三)鼓勵平臺企業開展模式創新。
鼓勵平臺企業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充分利用技術、人才、資金、渠道、數據等方面優勢,發揮創新引領的關鍵作用,推動“互聯網+”向更大范圍、更深層次、更高效率方向發展。鼓勵基于平臺的要素融合創新,加強行業數據采集、分析挖掘、綜合利用,試點推進重點行業數據要素市場化進程,發揮數據要素對土地、勞動、資本等其他生產要素的放大、疊加、倍增作用。試點探索“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資源共享新模式,盤活云平臺、開發工具、車間廠房等方面閑置資源,培育共享經濟新業態。鼓勵平臺企業開展創新業務眾包,更多向中小企業開放和共享資源。
五、賦能經濟轉型發展
(十四)賦能制造業轉型升級。
支持平臺企業依托市場、數據優勢,賦能生產制造環節,發展按需生產、以銷定產、個性化定制等新型制造模式。鼓勵平臺企業加強與行業龍頭企業合作,提升企業一體化數字化生產運營能力,推進供應鏈數字化、智能化升級,帶動傳統行業整體數字化轉型。探索推動平臺企業與產業集群合作,補齊區域產業轉型發展短板,推動提升區域產業競爭力。引導平臺企業積極參與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工程,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公共平臺培育,推動構建多層次、系統化的工業互聯網平臺體系。深入實施普惠性“上云用數賦智”行動,支持中小企業從數據上云逐步向管理上云、業務上云升級。實施中小企業數字化賦能專項行動,鼓勵推廣傳統產業數字化、綠色化、智能化優秀實踐。
(十五)推動農業數字化轉型。
鼓勵平臺企業創新發展智慧農業,推動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領域數字化,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產業鏈各環節數字化水平,健全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以品牌化、可追溯化助力實現農產品優質優價。規范平臺企業農產品和農資交易行為,采購、銷售的農產品、農獸藥殘留不得超標,不采購、銷售質量不合格農資,切實保障產品質量安全,支持有機認證農產品采購、銷售。引導平臺企業在農村布局,加快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推進“互聯網+”農產品出村進城。進一步引導平臺經濟賦能“三農”發展,加快推動農村信用信息體系建設,以數字化手段創新金融支持農業農村方式,培育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新動能。
(十六)提升平臺消費創造能力。
鼓勵平臺企業拓展“互聯網+”消費場景,提供高質量產品和服務,促進智能家居、虛擬現實、超高清視頻終端等智能產品普及應用,發展智能導購、智能補貨、虛擬化體驗等新興零售方式,推動遠程醫療、網上辦公、知識分享等應用。引導平臺企業開展品牌消費、品質消費等網上促銷活動,培育消費新增長點。鼓勵平臺企業助力優化公共服務,提升醫療、社保、就業等服務領域的普惠化、便捷化、個性化水平。鼓勵平臺企業提供無障礙服務,增強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享受智能化產品和服務的便捷性。引導平臺企業開展數字幫扶,促進數字技術和數字素養提升。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統籌協調。
充分依托已有機制,強化部門協同、央地聯動,加強對平臺經濟領域重大問題的協同研判。加強監管行動、政策的統籌協調,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行政相對人意見,避免影響、中斷平臺企業正常經營活動,防范政策疊加導致非預期風險。強化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地方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堅持責任劃分、評估考評與追責問責有機統一。
(十八)強化政策保障。
鼓勵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加大投入科技創新領域,支持企業科技創新。鼓勵依托各類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研究機構加強對數字經濟高端人才、實用人才的培養。加強全民數字技能教育和培訓。各地要積極推進平臺經濟發展,健全推進平臺經濟發展的政策體系,及時研究解決平臺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九)開展試點探索。
依托國家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國家智能社會治理實驗基地、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探索建立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的監管模式,構建與平臺經濟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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